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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规定


 

 

 


为杜绝或减少实验室仪器设备人为损坏、丢失,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相关人员自觉遵守:
第一条  使用者在使用中不遵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装仪器设备或使用仪器设备中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应按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第二条  不属上述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或丢失的和经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累计损失在一定范围的,可免予赔偿。
第三条  学生在实验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填写报损单,由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填写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损失价值大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条  赔偿金额应视物资性质,损失价值大小,损失原因等具体情况,由实验室主任、系主任、设备处、主管校长分级负责审批。
第五条  损失、丢失仪器设备等情节严重的,除需一定的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的批评与处分。具体赔偿参照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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